(2017)鲁03民终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月花、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月花,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淄川区寨里镇月花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月花,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号*幢*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4064078G。法定代表人:汪献云,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伟,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轶,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淄川区寨里镇月花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村北。经营者:崔月花,业主。上诉人崔月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川区寨里镇月花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月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月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上诉人崔月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禚慧聪审 判 员 苏坤明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车俊鹏书 记 员 王百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