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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小丁户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周南富户,周洪冰户,周小丁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娟,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苇,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南富户,户主周南富,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周洪冰户,户主周洪冰,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周小丁户,户主周小丁,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3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周南富户、周洪冰户、周小丁户房屋位于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庙村3组集体土地范围。该组集体土地1998年12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919号文件批准征收。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0日发布了潼南府公告(2001)5号征收土地公告。2001年4月10日原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潼国土房管征补公(2001)01号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经潼南府(2001)257号文件批复同意并由申请执行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因被执行人未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迁并交出土地,故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潼国土房管安补告字(2016)32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告知书》,对被执行人明确了具体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3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书,请求潼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受理后,于2016年8月8日组织了当面调查协调,并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协调意见书》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2016年8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3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10个法定工作日内自行拆迁并交出占用的土地。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6年9月18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为被执行人确定安置房及补偿款所存帐户,并随时可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办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3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3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由申请人报潼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