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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629号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7979230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被告:李建川,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李建川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李建川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为3753元,由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