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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赖长斌、袁合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长斌,袁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书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长斌,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袁合来,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赖长斌申请执行袁合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合来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改字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人袁合来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改字第××)。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