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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秀花、石其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花,石其旭,邵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313号申请人:高秀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石其旭,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邵秀珍,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其旭、邵秀珍在银行的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石其旭邵秀珍相当于580000.0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黄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江印)书记员 :余俭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