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刘秋兵,邵海明,虞信军,刘松苗,陈永,夏金科,陈开波,周建,袁飞艇,蒋海宏,夏继康,普丰,杨应武,吴忠成,虞海洪,丁维克,李志远,周静静,林兵,虞培培,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久宏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5-6号债权人:马林,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债权人:刘秋兵,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债权人:邵海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债权人:虞信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刘松苗,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陈永,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夏金科,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陈开波,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周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债权人:袁飞艇,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蒋海宏,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夏继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普丰,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债权人:杨应武,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债权人:吴忠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债权人:虞海洪,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丁维克,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权人:李志远,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债务人:陆启浩,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务人:周静静,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务人:林兵,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务人:虞培培,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债务人: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72号麒麟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陆启浩,该公司总经理。债务人:浙江久宏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贸易城7-1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陈威武。本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5-2号拍卖船舶的执行裁定,于2015年2月12日拍卖了被执行人陆启浩名下的“宏润58”船,所得价款345万元。2015年6月,本院审理案件期间发现债务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0902刑初35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陆启浩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俞伦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庄定南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院遂启动民事案件审理,所有案件重新进行债权登记及分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拍卖公告费、评估费等,共计200084元,尚存3249916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1、(2017)浙7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马林,依据(2016)浙72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28625元;2、(2017)浙7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兵,依据(2016)浙72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28625元;3、(2017)浙7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明,依据(2016)浙7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51585元;4、(2017)浙7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虞信军,依据(2016)浙72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112083元;5、(2017)浙7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松苗,依据(2016)浙72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86670元;6、(2017)浙7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依据(2016)浙72民初3100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48335元;7、(2017)浙7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夏金科,依据(2017)浙7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119069元;8、(2017)浙7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波,依据(2016)浙72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65083元;9、(2017)浙7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依据(2017)浙72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31625元;10、(2017)浙7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袁飞艇,依据(2016)浙72民初3077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43235元;11、(2017)浙7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蒋海宏,依据(2016)浙72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65083元;12、(2017)浙7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夏继康,依据(2017)浙7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312500元;13、(2017)浙7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曾丰,依据(2016)浙72民初3092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45517元;14、(2017)浙7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杨应武,依据(2017)浙7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60500元;15、(2017)浙7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成,依据(2017)浙72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60500元;16、(2017)浙7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虞海洪,依据(2016)浙72民初3031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337500元;17、(2017)浙7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丁维克,依据(2016)浙7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254785元;18、(2017)浙72民初105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远,依据(2017)浙7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债权金额34280元;19、(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债权性质:船舶抵押借款,债权金额5030000元及利息;以上债权总额为6815600元。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1、上述第1-18项,债权金额共计1785600元,系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故全额受偿;2、上述第19项,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债权金额5030000元,受偿1464316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宏润58”船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