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广源与周运海、罗冬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源,周运海,罗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曾广源,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周运海,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罗冬秀,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运海、罗冬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冬秀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