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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广源与周运海、罗冬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源,周运海,罗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曾广源,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周运海,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罗冬秀,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运海、罗冬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冬秀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