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新焕、王金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焕,王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唐新焕,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金厂,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新焕与被执行人王金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