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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新焕、王金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焕,王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唐新焕,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金厂,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新焕与被执行人王金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