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明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1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明伟,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现住通辽市。上诉人孙明伟因其民事诉讼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407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孙明伟认为:2015年6月9日,孙明伟与闫春洋离婚,法院确认本案争议房屋归闫春洋使用,待取得所有权后,可另行起诉分割。但对方始终拒绝去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且该房屋在购买时的部分房款以及房屋装修费用均为上诉人方所出资,现上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合理合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妥,请求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孙明伟在原审中诉讼请求为”请求分割原被告离婚后未处理的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域蓝湾状元府13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因该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审法院在(2015)科民初字第2291号离婚诉讼判决中未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已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现孙明伟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其双方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审法院据此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明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