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3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明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明书,王秀英,王秀峰,王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明书,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峰,男,200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政,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申请执行人王秀英、王秀峰、王政的母亲。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小区第一栋第二层。负责人:汤剑钊,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王明书、王秀英、王秀峰、王政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桂1031民初1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王明书、王秀英、王秀峰、王政于2017年4月17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申请执行张某、王明书、王秀英、王秀峰、王政款项582632.17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31执151号案已经自动履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勾 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