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福超、刘富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超,刘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超,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富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超与被执行人刘富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12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