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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彬与何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何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981号原告:杨彬,男,1978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何云惠,女,197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彬与被告何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杨彬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