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彬与何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何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981号原告:杨彬,男,1978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何云惠,女,1978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彬与被告何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杨彬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