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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玉珍、马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马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塘沽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家具十五厂门市部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珍与被执行人马秀英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