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赵永新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赵永新,李美玲,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鲁汪琼,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永新,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皖0621执36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奎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现因被执行人李奎已签订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