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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路爱龙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爱龙,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65号原告:路爱龙,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王富,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路爱龙与被告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路爱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路爱龙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爱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路爱龙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