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路爱龙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爱龙,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65号原告:路爱龙,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王富,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路爱龙与被告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路爱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路爱龙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爱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路爱龙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