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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季海文与陈欢、严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文,陈欢,严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25号之二原告:季海文,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陈欢,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严玉峰,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季海文与被告陈欢、严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季海文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海文撤回对陈欢、严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季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