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丹与肖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丹,肖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529号原告:葛丹,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俞仙女,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原告葛丹母亲。被告:肖虹,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葛丹与被告肖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25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丹的委托代理人俞仙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被告肖虹向原告葛丹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肖虹及案外人顾华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经商,经济短缺,今向葛丹借到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告通过其亲戚俞仙云的账户以转账方式向被告肖虹交付了该笔借款。此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750元及三个月的利息3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丹借款本金4925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被告肖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