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明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位海印,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远,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12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明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远于2015年4月20日前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远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