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贵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定西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羽街91号。负责人:刘瑞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辉,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虎,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甘谷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琴,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力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惠民佳苑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贵虎、定西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