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立果、刘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果,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43号之一申请人:田立果,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刘咏梅,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张雁鹏,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杨磊,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秦立春,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田立果诉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立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