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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立果、刘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果,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143号之一申请人:田立果,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刘咏梅,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张雁鹏,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杨磊,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秦立春,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田立果诉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立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咏梅、张雁鹏、杨磊、秦立春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