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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保良与肖国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良,肖国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901号原告黄保良,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肖国选,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黄保良与被告肖国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保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保良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黄保良负担。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