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吴桂芝与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芝,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298号原告:吴桂芝,女,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竹坑工业区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52184。法定代表人:李京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芝诉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芝以与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桂芝以与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芝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德复合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受理费622.5元,由原告负担622.5元。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池月娥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