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学刚与余良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刚,余良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余良惠,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共计92756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91元。现查,被执行人仅支付执行款6000元,余下债务至今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良惠所有的价值8804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