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秦小华与李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华,李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410号原告:秦小华,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宿迁市宿城区耿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满意,男,35岁,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华诉被告李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满意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华撤回对被告李满意的起诉。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