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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秦小华与李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华,李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410号原告:秦小华,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宿迁市宿城区耿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满意,男,35岁,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华诉被告李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满意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华撤回对被告李满意的起诉。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