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施加兵、徐猛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加兵,徐猛荣,童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加兵,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猛荣,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童静芳,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加兵与被执行人徐猛荣、童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猛荣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童静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猛荣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童静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根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