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831号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沈阳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