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欣苑小区19号楼小二楼。法定代表人:崔玉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印祥,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维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7元,上诉人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88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