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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洪范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范,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滕州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462号原告:高洪范,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号。负责人:杨志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存,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枣庄市市中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滕州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永,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滕州市。(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洪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第三人滕州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4:00时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洪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范承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