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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玉全与被上诉人王吉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全,王吉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全,男,锡伯族,1941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敏(系胡玉全堂弟),男,锡伯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华,男,锡伯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胡玉全因与被上诉人王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玉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明确涉案土地的归属。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侵权案件,原审法院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涉案土地从历史的存在以及国家颁发的山林执照均可以证明其权益的所有者。山林执照所有人胡德举已去世,上诉人为胡德举之子,胡德举其他三名子女共同委托胡德举参与本案诉讼。王吉华辩称,胡玉全主张涉案土地于1964年取得山林证照,用途为坟茔地,但涉案土地于1979年被划拨为黄旗寨果树农场为国有林场,并发了公告,限期将坟冢搬出。依据相关条例,胡玉全应将坟冢迁移或深埋。胡玉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在我家坟茔地上种植玉米,迁出在我家坟茔地内私自乱埋的坟包,将我家地上的界标石送回原处,并赔偿修复被破坏的山体的经济损失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林地的承包人胡德举已经去世,其继承人未与发包方签订继续承包合同,原告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属主体不适格。本院经审理查明,胡玉全父亲胡德举于1964年取得涉案土地的山林执照,山林执照中写明所有者为胡德举,种类为坟茔地。1994年王吉华与黄旗果树农场签订果树农场果树有偿转让协议,该协议所附的果树有偿转让地段表,标明地段名称为北山。胡玉全自认涉案土地在该地段范围内,但主张承包协议中写明承包内容为果树,不应包括土地。胡玉全自认胡德举现有四名儿女,涉案土地由胡玉全继承。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一审法院对本案应当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丽& # xB;审判员 王向军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