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金强与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明、杨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明,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强。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明。被执行人杨丽。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5177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龙凤区万峰路御湖湾小区车位,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所查封的车位予以评估并欲进行拍卖。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胡金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御湖湾小区地下一层的160个车位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胡金强已经接收该车位抵偿全部债务,至此案件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