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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宝福与苏德拉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福,苏德拉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59号原告吴宝福,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德拉夫,男,现年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福诉被告苏德拉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宝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00元(原告吴宝福已预交),由原告吴宝福负担。审判员  温树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萌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