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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节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节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节义,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宜章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节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节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节义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郑某1、朱某1小孩办理公办学校学位的事实,先后让郑某1、朱某1各转账4万元到其提供的其妹妹李冬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李节义将上述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银行卡欠款等。被害人郑某1发现被骗后要求李节义退还前述款项未果,遂于同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16时许,李节义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上述8万元未能缴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节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2、朱某1的陈述,证人万某、季某、郑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清单,资金转向情况表,通话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节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节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节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李节义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虽认罪但否认诈骗被害人,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节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李节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郑凤丽40000元,被害人朱仁才40000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梽伟邹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