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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巨与王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王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巨,男,汉族,1974年7月6日生,无业,住怀仁县云城苑12栋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王贵喜,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无业,住怀仁县下米庄村。本院在执行王巨与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贵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军审判员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贯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