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虹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虹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张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77号申请人:杭州虹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维忠,男。申请人杭州虹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张维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张维忠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出由担保人陶辉、芳花兰、陶传学以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街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12栋108的商业用房1-2层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人陶辉、芳花兰、陶传学书面表示同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虹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张维忠所有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陶辉、芳花兰、陶传学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街小岛移民新村C区锦源星河12栋108的商业用房1-2层。(房产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绍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