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沐芝与高平市丹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芝,高平市丹河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李沐芝,女,2010年5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学生。被执行人高平市丹河幼儿园,住所地高平市丹河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建玲,任园长。本院在执行李沐芝与高平市丹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