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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沐芝与高平市丹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芝,高平市丹河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李沐芝,女,2010年5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学生。被执行人高平市丹河幼儿园,住所地高平市丹河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建玲,任园长。本院在执行李沐芝与高平市丹河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