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军与李志勇、杨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李志勇,杨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844号原告:周军,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李志勇,男,汉族,1686年11月1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杨明飞,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周军与被告李志勇、杨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周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 判 长 蔡树祥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