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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罗峰、廖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罗峰,廖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548号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天翔,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罗峰,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廖媛媛,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罗峰、廖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元,由原告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