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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徐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徐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徐庆峰,男,汉族,1977年06月26日生,无业,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春艳与徐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103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邵凤良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相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