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中文化,系山东省阳谷县村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8日11时许,其与被告人白某某一起吃饭,其间被告人白某某喝酒的事实。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查询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收款收据、湖北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白某某2016年12月8日15时34分许酒后驾驶的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车辆类别为机动车,价格为1200元。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白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于2016年12月8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呼吸检测报告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家属通知书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及时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30mg/100ml,随后对被告人白某某抽取血液检测,被告人不需要通知家属。6、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6]9919号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7、视频资料证明:2016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白某某进行现场呼吸检测及抽血的情况。8、查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案发经过及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10、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白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郭 喆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