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凌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凌某,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凌某。被执行人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李某、凌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凌某,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