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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学涛、田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涛,田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35号申请人:杨学涛,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果里镇果里大道406号观澜御府Ⅱ区。委托代理人:刘雪,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文杰,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橡树湾玫瑰城。申请人杨学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田文杰位于桓台县鸿��星城2区12号楼西单元1403号的房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021737030600041S000104)。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182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文杰位于桓台县鸿嘉星城2区12号楼西单元1403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