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洪文、刘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任洪文,刘福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07号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音,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嫩江县。被告:任洪文,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刘福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洪文、刘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