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新田与刘春忠、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田,刘春忠,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620号原告:胡新田,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春忠,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丽,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南路园林处7号楼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胡新田诉被告刘春忠、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2016)鲁14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原告胡新田不服该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14民终265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重新立案后,原告胡新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田撤诉。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计4459元,由原告胡新田负担。审���判长傅雯审 判 员 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