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某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正,男,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正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11100504583)至中山市小榄镇新永路与下基路交汇路段处,碰撞被害人冯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何某正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正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3.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正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何某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正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正的身体状况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但对被告人何某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慧贤李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