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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秀、万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万峰,彭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肖钊乔,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万峰,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彭约萍,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本院在执行刘秀与万峰、彭约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峰与2011年11月17日开办萍乡经济开发区伟峰鞋底加工厂,该厂企业类型系个体工商户。万峰、彭约萍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萍乡经济开发区伟峰鞋底加工厂的银行账户余额130000元,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