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宇山,柳州市索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宇,覃继涵,黄秀芬,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8号汇一联城投附楼。法定代表人李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宇山,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索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1栋1-5号商铺B区。法定代表人吴宇。被执行人吴宇,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继涵,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黄秀芬,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1632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芬。被执行人韦强,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宇山等七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1858610.15元。执行得款1670391.9元,执行未得款188218.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相关部门调查,扣划黄宇山银行账户得款367240元,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金额1303151.9元给申请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卿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