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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边俊涛申请执行高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俊涛,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94号申请人边俊涛,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高奎,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巴音柴达木村。边俊涛申请执行高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6)内0626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给付申请人3000元,剩余部分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