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正海与白丽、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海,白丽,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917号原告:李正海,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白丽,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国土资源局4楼。原告李正海诉被告白丽、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正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正海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0元,退还原告李正海。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