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子侠、王庆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子侠,王庆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子侠,女,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跃,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杨子侠与被申请人王庆跃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民终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子侠再审申请称:该案一审的审理结果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变成了执行异议的审查,审理的文不对题;被执行的标的系申诉人所有,原审判决认定为杨子侠与闻道清共有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通过审理确定争议标的的归属权,本案一、二审的审理正是围绕该诉讼目的进行。在王庆跃诉闻道清民间借贷一案中,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宛龙执字第544-1号执行裁定书,将南阳市工业路金苑花园2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证号31××41)和南阳市高新区北钢材市场50号(房产证号71××62和71××62A)房产查封。查封时,该房产所有权人为闻道清,共有人为杨子侠。闻道清、杨子侠于200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将该房产分割给杨子侠。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户籍变更登记,仍以夫妻名义迁移户口,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对协议分割给闻道清的公司仍由杨子侠担任法人至2014年6月,对协议分割给杨子侠的房产长达七年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且杨子侠也没有对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提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不能仅依据离婚协议确定杨子侠系涉案被查封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无不当。但考虑到闻道清的债务系双方离婚后的个人债务,二审判决也保留了杨子侠应该分得的50%的份额。杨子侠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杨子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子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