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与周辉尧、王继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周辉尧,王继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503号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80号北苑大厦6幢二单元1318室。法定代表人:魏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蓓蓓,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尧,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王继前,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与周辉尧、王继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杭州昊佰鑫毛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自